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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iday, August 6, 2010

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

什么是“人民民主专政”?
作者: 阮一峰
日期: 2007年11月11日

今天早上看书的时候,看到了一个词“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开始没有反应过来,后来突然醒悟,这是指“人民民主专政”。
我觉得这个短语很有问题。democratic的意思是“民主”,即人人参与的统治。(参见我以前的文章《谈谈-cracy》),而dictatorship的意思是“独裁”,即一个人或一个集团的统治。这两个词明明是反义词啊,放在一起算什么意思呢?一种统治怎么可能既是人人参与,又是一种独裁呢?
“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词是被写入宪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显然,宪法没有定义什么叫“人民民主专政”。根据1949年毛泽东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根据这个定义,中国是一分为二的国家,如果你属于“人民”,那么这里就是民主国家,如果你不属于“人民”,那么这里就是专政国家。
很显然,如果你希望生活在“民主国家”,你必须属于“人民”。那么,什么样的人算是属于“人民”呢?毛泽东在同一篇文章中也作出了定义:
人民是什么? 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
于是,我们知道要想在中国享受“民主”,我们必须属于“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中的一员,否则就是专政对象了。可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人民”身份的鉴定,谁说了才算数?谁可以认定你属于“人民”?
很遗憾,同中国的大多数口号一样,“人民”是一个涵义模糊,可以被灵活解释的词,而最终解释权恰恰掌握在那些握有专政权力的人手中。事实上,在中国现代史中,某些人一会被称为“人民”,一会又成为“专政对象”,这样的事例简直不胜枚举。
于是,我们发现了一个可怕的事实,所谓“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不确定的制度,而这个不确定的制度被写进了《宪法》第一条。你不知道,一觉醒来,自己会不会成为“专政对象”,没有人可以保证这一点。你的民主权利是脆弱的,《宪法》保证的是可能对你实行专政。甚至这个国家可以对外宣传是民主国家,对内实行专政统治,这一切在“人民民主专政”这个被写入《宪法》的概念保护之下,完全都是合法的。
于是,我们明白了,只有绝对的、人人都可以无条件享受的民主,才是民主;相对的、不是人人都可以享受的民主,不是民主,而是专政。更恶劣的是,这种专政还要伪装,称自己为民主。
就像我以前在《自我与自由》中写过的一段话:

只有所有人都有人身自由,你才会有人身自由;只有所有人都有言论自由,你才会有言论自由;只有所有人都不会因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残疾等原因遭受歧视时,你才不会遭受歧视。

因此,只有所有人都能享受到民主,你才能享受到民主。只有真正人人有份的统治,才是民主统治;那些小团体、排他性的统治,不管叫什么名称,有没有“民主”两个字,都属于专制统治,是封建君主制的延续,属于是被人类历史淘汰的政治制度。
(完)

http://www.ruanyifeng.com/blog/2007/11/what_is_the_people_s_democratic_dictatorsh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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