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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day, August 22, 2010

法律教育簡介──學位篇

這是在下去年十月寫的一篇文章,其時發表於BLog中:http://lee-kk.blogspot.com/2008/10/blog-post.html。順手也放在這裡給大家參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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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法律方面的學位學歷課程可以分為兩大類,分別是「專業學位(Professional Degree)」及「進階學位(Advance Degree)」,前者係為只略懂法律或未讀過法律的入門者而設,而後者則明顯是為讀過法律的人在某些特定的法學範疇上進修而設的。

一、 法科專業學位
法律學作為一門專業,修讀者除了為了增進對法律的知識外,不少法學院的學生皆是為了投身法律行業而來的。自文藝復興時代起,法學一直作為貴族和政客的主要必修科而存在於歐洲的大學之中。及至近代,不論是日本維新、中國沈家本的變法與京師大學堂(北京大學前身)的崛起、或是美國法學教育的後學位化風潮,無一不將法學推向更高的精英學科層次。而現代的律師收入和社會地位更是使人對法學院趨之若鶩,加上不少以法律為題材的電影、小說吹捧,律政人員的正義形象更是高大了起來。(儘管事實上,不少國家的蟻民們其實並不喜歡那些高高再上、趾高氣揚甚至為財帛鬥倒正義的律師們的。)

作為大學時候修讀法律的蟻民,對於從事法律行業的人是否正義,本文就不予討論了。而法律學作為專業學科,多年來均擔當著培育律師和法官的主要角色。

1.1 法學士 / Bachelor of Laws (LL.B.)

顯然易見,LL.B.就是法學的本科學位。一般是考生自中學畢業後考上了大學的法學院或法律系,完成學業後所獲頒授的學位。亦有學生是非法學主修的本科畢業後,再進入法學院修讀的第二本科學位,更有些是在別的司法區內修畢法學學位再入讀另一個司法區的法學院的。

一般來說,世界上絕大部份法學院或法律系均是頒授LL.B.作為本科學位的,但亦有些大學並非如此。撇除因大學整體制度差異(例如德國的法學院課程多是一個大學階段和一次實習,均須通過兩者的國家考試方能畢業,一般為期五年,承認學歷Staatsexamen為等同本科與碩士的結合),部份以學士學位作為本科類的學歷頒授的大學對法學本科的畢業生是頒授其他學位的,例如牛津大學的法學本科過去就是Bachelor of Arts in Jurisprudence,現在則是Bachelor of Arts in Law,亦有一些大學會頒授諸如Bachelor of Legal Studies或Bachelor of Legal Science等的學位,儘管比較少見,但這種情況還是存在的。

不少大學可以容許大學畢業生入學法學士時可以豁免一年修讀期,但並非必然,且或有額外條件,得視乎該校政策而定,例如倫敦大學可以豁免學位持有人在修讀第二學士學位時的一年課程,但前提必須是學生所持有的學位必須是一個完整本科學位(Full Undergraduate Degree),即不可以是銜接學位或非學士學位,從國內的口吻來說,就是「高升本」而非「專升本」。亦有不少大學是不接受大學畢業生入讀本科課程的,比較明顯的就是一些實施國家規劃教育的大學,例如中國大陸(校外課程及列明「第二本科」的課程例外)。除此之外,亦有些大學會給予指定或相關專科、學位的畢業生在修讀其LL.B.時可享有一些科目豁免,當然,這也得看個別大學的具體規定。

LL.B.的學制按各國教育制度而不同,一般來說是四年,但在英國教育制度中則是三年,有些地方則要求比其他本科更長的修業期,例如香港現時的LL.B.學制是比其他普通學科長一年的。

1.2 法律博士 / Juris Doctor (J.D.)

J.D.是源於美國的法學基礎學位,Juris Doctor其實是拉丁文,英文的意思是Doctor of Jurisprudence。J.D.的入學要求是必須擁有一個非法學(或非該校所屬司法區法系的法學)學位,也就是說,這個基礎學位其實是一個學士後的學歷。但必須留意的是,J.D.既不是博士,更非字面意思上的法理學博士。

“在19世紀,多名法律學者提出,律師應接受更全面的教育、法學院學生應接受人文教育,獲得法學界的廣泛認同。在90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戴爾(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有意促使法學院成為大學畢業生入讀的專業學院,在1871年,他把2年制的法律課程改為3年制,其他法學院亦相繼跟隨,而美國各著名法學院亦開始有「後學位化」的趨勢。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時期,哈佛大學和賓夕凡尼亞大學率先宣佈將法學院課程定為研究院課程。這些改革為法律專業學位奠下了基礎。6 W3 S0 Y0 c' x8 c$ d% J* Z

自20世紀,美國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的專業性越來越受關注。在1902年,芝加哥大學法學院率先以拉丁文「Juris Doctor」作為其法學院的畢業學位,後來各大學的法學院亦相繼以法律博士(Juris Doctor)作為學位持有人修畢法學院後所得的畢業學位,但其時,傳統的法學本科學位--法學士(Bachelor of Laws, LL.B.)──仍然是美國法學院所頒授的學歷。% E6 c) g6 O9 ?

及後,隨著美國法律家協會的壓力,美國的法學院均逐漸宣佈以大學畢業作為法學院的入學要求。時至今日,美國律師協會所認可的法學院基本上均是以大學畢業作為入學的要求,並頒授法律博士(Juris Doctor)學位。% f# _6 V6 y. Z: b

而在澳洲、中國大陸和香港地區,近年均開始有法學院提供以大學畢業作為入學要求的法律專業學位課程。為了避免名稱混淆引起爭議,中國大陸官方刻意將法律專業學位定名為「法律碩士(Juris Master)」。”[1]

事實上,有關J.D.的翻譯和學歷地位問題確實曾經引起過不少爭議,更曾經出現過J.D.畢業生自稱「博士」的情況。由於不少地區的官方機構均有對職級或薪級設有學歷要求,因此J.D.的地位也就成為了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J.D.的而且確是一個「學士後」的學位,但在法科來說,它卻僅僅是一個最基礎的學位,與LL.B.相若。

不論在學術慣例上還是官方認可上,J.D.都不是一個博士。或許你會看到不少美國法學院的教授也只是僅有J.D.這麼一個法科學歷,但事實上,在那個滿佈「ambulance chaser」的國度裡,擁有J.D.的人不知凡幾,能夠擠身於學術殿堂者不是因為他們本身的學術成果就是因為他們在法律行業內的傑出成就,一如我國一些法學大師級教授也只是一個LL.B.一樣。

毋庸置疑,J.D.在不少國家的官方機構認可中是一個與法學本科相若研究生學歷(postgraduate qualified fundamental law degree),這種在多年前被稱為「學術畸胎」的學位在近年,自國的各種的專業碩士出爐起已獲得廣泛理解。大部份國家均將J.D.視同法科的專業碩士,在中國大陸更是作出了硬性指引,訂明J.D.是一個碩士學歷。
J.D.(或中國大陸的J.M.)的一般修業期是三年,但在香港,由於主要屬於法律職業培訓階段的課程均集中在須要另外修讀的專業法律證書(P.C.LL. / 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of Laws)當中,因此香港的J.D.修業期為全日制兩年或三年半兼讀制。

1.3 法律專業共同試 /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C.P.E.)

C.P.E.是英格蘭及威爾斯傳統的一個法科資格,儘管很多大學及官方機構均認可C.P.E.是等同一個法學本科的資歷,但實際上C.P.E.並非一個學位。

戰後的英國在社會發展中因律師不足的關係,是以開創出C.P.E.這一途徑供非法律本科畢業的人擠身法律行業的行列。過去,香港亦曾經出現類似的情況,因為對律師的迫切需求,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亦曾經開辦C.P.E.C.(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 Certificate)的課程,這完全是香港版的C.P.E.,但隨著律師短缺情況不再,甚至開始有律師過剩的勢頭出現,香港早於千禧年前就取消了C.P.E.C.的課程。現時香港的C.P.E.僅餘下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代理曼徹斯特都會大學的遙距課程。

一如J.D.般,C.P.E.的入學條件是必須擁有一個非法學的學位,或擁有非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的法學學位。C.P.E.的課程是由大學法學院提供的,而大部份C.P.E.課程都會向畢業生頒授法學研究生文憑(Graduate Diploma in Law)的學歷。普遍來說,C.P.E.是被各方理解為與專業碩士類同的第二專業學歷(conversion qualification)。由於C.P.E.學生本身應當擁有本科學士或相等同的學歷,加上以C.P.E.作為法學專業的資歷,因此在法學的進修中理論上並不存在進修者沒有學位的尷尬情況,是以C.P.E.能夠一直作為「類本科」存在於法律學界之中。

C.P.E.的修業期是一年全日制或兩年兼讀制,由於時間緊撮,縱使C.P.E.的科目僅僅包含一般LL.B.中最主要的十來個主修科目,但仍然是以課程密集、課業量重而著稱。

1.4 其他法科專業學位
除了以上三種常見的法科專業學歷,有部份大學會按照其國家法律職業執照制度的具體規定而設立另外一些法學的專業學位。例如英國伯明翰大學就將C.P.E.包含在其Master of Arts in Legal Studies當中,學生畢業後同樣可以享有C.P.E.畢業生所應有的待遇。各地均有部份大學會開辦這些不按常規命名的學位,但其性質仍是和法科的專業學位相同的,有意入讀基礎法學專業的人應自行留意各院校的具體情況。

1.5 關於入學相關事宜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份美國法學院須要申請人有一定的法學院入學試(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 / LSAT)成績,而英國近年亦有不少法學院開始要求入學申請人應考國家法學院入學試(National Admission Test for Law / LNAT)。

二、 法科進階學位

所謂進階學位,自然是指法學本科以上繼續進修的研究院學位(graduate degree)學歷,上文所述的法科專業學位是並不包括在進階學位的範圍之內的。一般來說,各研究院所提供的進階學位可以分為「修課式學位(taught degree)」、「研究式學位(research degree)」和「混合式學位」。修課式學位是指以修讀課程為主的學位,一般以課程習作及考試為考核;研究式學位是指以完成研究習題為主作為考核的學位,學生須就研究課題撰寫論文,通常還需要就論文課題向評審教授團作一次演講並回答評審團的問題,最後由評審團決定該論文的水準是否達到學生所修讀的學位程度,一般來說,結果可以分為「完滿通過考核並准予畢業」、「考核通過但須對論文作出少量修改(minor amendment)並准予畢業」和「未能通過考核,不准予畢業」三種;混合式學位則是修課式學位和研究式學位的結合,學生須修畢一定數量課程和撰寫論文,兩方面均通過考核方能畢業,但通常混合式學位的修課要求和論文要求都比單純的修課式學位或研究式學位的要求略低。有部份大學強制性要求研究式學位的學生修讀教授研究方法或語文等與該科系無直接關連課程,這並不會將該學位性質改變為混合式學位。

2.1 各式法科進階學位

作為進階學位,法學的研究院學位亦不外乎碩士和博士兩種。

2.1.1 碩士

就法科的碩士而言,最常見的可謂被國內法學界俗稱為「老流氓」的LL.M.,即是法學碩士(Master of Laws)。LL.M.可以按上文所述劃分為修課式、研究式和混合式三種,但比較常見的都是修課式的LL.M.,幾乎所有大學都在提供修課式的LL.M.課程。

(a) 修課式
在修課式的法科碩士當中,有部份法學院會專門提供專研另一法系的學位供非該法系系統的畢業修讀,牛津大學就是當中的表表者,它並沒有LL.M.,只有供民法法系(Civil Law,又稱「大陸法系」)法學畢業生修讀的Magister Juris(M.Jur.)和供普通法法系(Common Law System,又稱「英美法系」)法學畢業生修讀的Bachelor of Civil Law(B.C.L.)。前者是專攻普通法的課程,而後者則是專攻民法的課程,值得一提的是,Magister Juris是拉丁文,英文即「Master of Jurisprudence」,而B.C.L.雖名為Bachelor,但卻是確確實實的碩士學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亦設有專供民法法系的法學畢業生入讀的普通法碩士課程(Master of Common Law)。

除了專攻另一法系的法學碩士學位之外,部份法學院有為專攻比較法學(comparative law)研究的畢業生提供比較法學碩士(Master of Comparative Law)學位的傳統,但由於大部份法學院的修課式碩士都只是為期一年的課程,現時絕大部份均已經規定為學生入學時已決定了所修讀的學位。.

修課式的法科碩士課程是最常見的法科進階學位,一般來說,是全日制為期一年、兼讀制為期兩年的課程。法科的修課式碩士課程學生都係以法學專業學位的畢業生為主,但亦有為數不少的非法學專業學位的畢業生獲取錄入讀修課式的法科碩士課程。通常,獲取錄的非法學專業學位畢業生都是對獲取錄課程內容有相關的背景或資歷,例如香港大學的人權學法學碩士(LL.M. in Human Rights)就每年都取錄不少來自世界各地的人權組織工作者,亦有不少會計師入讀主修稅法的法學碩士,當然,亦會有些獲取錄的學生是曾經在其大學時期修讀過有關科目感到興趣並能展示有關才能及知識而獲取錄的。
(b) 研究式,
而除了修課式的法科碩士外,研究式的法科碩士亦不罕見。有部份大學會同時提供修課式的LL.M.及研究式的LL.M.,但更常見的是,研究式的法科碩士學位名稱會按該校的傳統研究學位名稱而定名,例如香港和英國大部份的大學均是頒授Master of Philosophy in Law(M.Phil. in Law)作為法科的研究式學位,亦有一些大學的傳統是頒授其他名稱的學位,例如Master of Letters in Law(M.Litt. in Law),這個名稱其實並不重要,重要的始終還是該學位的內容及性質。
研究式的法科碩士修讀期不一,按照各院校的規定而定。香港三所法學院所提供的M.Phil.均硬性要求至少兩年的修讀期,而其他地方的大學則有些要求一年,有些要求兩年,亦有些是持有修課式法科碩士入讀就只須一年修業期,否則就兩年,也有些大學持同樣規定,但要求入學者必須是該校的碩士畢業生才能少讀一年。具體詳情按個別院校而不同。
理論上,法科研究式碩士的入學要求與修課式研究碩士是並無太大差異的,但在取錄所需要的水平上會比修課式的課程較高,亦較少錄取沒有法學學位的申請者。

(c) 混合式
至於法科的混合式學位,混合了修課式和研究式特點,通常在修課要求上和研究要求上都會略低,否則學生們都難以順利如期畢業。在中國大陸,由於教育制度的關係,所有非專業學位的碩士課程基本上都是混合式的。
值得留意的是,各大學的混合式碩士,其修課和研究的比重並不都是一樣的,有些大學會著重修課,有些則會著重研究。
一般來說,混合式法科學位須要至少兩年全日制的修讀期,也不是沒有少於兩年的,但不是修業要求再更一步下降就是把學生的精神和時間都壓榨盡。而國內的法學碩士基本上都是三年全日制修業期的。

在入學要求方面,混合式的法學碩士也是和修課式、研究式的法科碩士的入學要求一般的,而取錄的標準則和修課式碩士的標準相若,一般不會高於研究式碩士的取錄要求。

(d) 關於入學要求
值得關注的是,在英國式的大學教育制度之下,法科的碩士學位一般只分為修課式和研究式,前者多數會要求申請人擁有不低於二級榮譽(second class honours)的本科學位,後者則多數要求申請人擁有不低於二級甲等榮譽(second upper class honours)的本科學位。而在美國,法科碩士的入學取錄標準雖然學校不一,但以獲普遍譽為最頂級的六大法學院(耶魯、哈佛、史丹福、芝加哥、哥倫比亞、紐約)而言,畢業於著名院校、法學專業學位的總合平均積點(cumulative grade point average)達三(3.0)已是基本要求。

各處鄉村各處例,不同地方就有不同的入學要求,例如申請入讀中國大陸的法學碩士就需要考筆試和口試。申請人除了需要自行衡量自身條件外,還必須「做好功課」了解清楚屬意院校的要求才能金榜題名。
2.1.2 博士
雖然在學術界進行「博士後」(post-doctoral)研修是十分常見的事,甚至有些人將之視為一種高於博士的程度,但事實上,博士後研修並不是一個學歷,更非任何學位,博士在象牙塔之中已是位於最高階位的學歷。在法科的博士課程中,雖然也適用上述的修課式、研究式、混合式的分類,但筆者孤陋寡聞,至現時為止還未有見過純粹修課式的法學類博士課程,這並不代表沒有,但我敢肯定,就算有也少得可憐。
作為法科的博士學位,培養學生的學術能力是最重要的,因此,研究基本上是法科的博士課程的必要內容,這並不難理解的。亦因為如此,法學的博士課程在研究的要求上佔有較大的比重。事實上,現時很多法學的混合式博士課程其實就是由往日的純粹研究式博士課程所轉變而來的,亦有很多自稱是研究式博士的課程,其實亦已加入了一定程度的修課要求,成為混合式的博士課程,不過畢業要求還是以研究論文為主而已。這種轉變主要是二十世紀末十年左右開始的趨勢,不單單是法學,基本上所有科系都在向混合式轉變,原因是在大學普及化及學位「泛濫」以後,獲得博士學位的人數亦逾年俱增,這種博士人數的大幅上升難免會出現平均水準下降的情況,因此有人認為是純粹研究式的博士課程畢業門檻大低所致,並主張認設立一定程度的修課要求,博士生當修畢課程、考核及格,方能撰寫論文。基於這種論調所帶來的壓力,不少大學亦為研究式的進階學位制度作出了修訂,當中自然就包括法科學系。

事實上,為法學的博士學位的研讀方式作分類是沒有多大意義的,因為基本上這些博士課程都是大同小異、沒甚分差,修讀少量課程,然後寫篇「重磅」論文可謂絕大部份法學類博士課程的做法。除此之外,常見法科博士的學位名稱也是有幾種的,分別為法學哲學博士(Doctor of Philosophy in Law / PhD)、法學文學博士(Doctor of Letters in Law / D.Litt. in Law)、法律科學博士(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 / S.J.D. / J.S.D.)和法學博士(Doctor of Laws / LL.D.)等。頭兩者(Ph.D.及D.Litt.)通常是按院校的學位傳統而定名的,S.J.D./J.S.D.則是美國法學院最常見的法科博士學位名稱,近年其他地區都開始有法學院「移植」了這個學位,例如澳洲及香港。而LL.D.則是一個較為古老的法科博士學位名稱,除了一些沒有為學位訂立英文名稱傳統的大學以所以畢業於法學院的博士均直譯為LL.D.外,其他大學已較少見到LL.D.的頒授,現時,LL.D.只是被用作榮譽博士學位頒授的情況反而比較常見,劍橋大學就是一例,而事實上,榮譽博士只是一個榮譽銜頭,是以並不在學歷之列。另外,如碩士課程部份所述的情況,部份法學院亦有為專攻比較法學(comparative law)研究的畢業生提供比較法學博士(Doctor of Comparative Law)學位的傳統,例如芝加哥大學。

有些法學院同時頒授Ph.D.和S.J.D.或LL.D.,例如印第安納大學伯名頓分校和香港大學等,但各院校對這不同名銜的博士規定不一。例如印第安納大學伯名頓分校法學院的Ph.D.是專門給法學和其他社會科學範疇的研究生修讀的,不一定是法學畢業的學生才可以攻讀,而S.J.D.則是給LL.M.畢業生繼續攻讀的博士學位;倫敦大學法學高等研究所給予LL.D.的地位比Ph.D.較高;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S.J.D.的研究比重較Ph.D.的輕,但修課要求則較Ph.D.高。雖然這些情況並不罕見,但大部份的法學院其實只有提供一個博士學位可以攻讀。[2]
法科博士課程的入學要求不一,但顯然不會比法科碩士的入學要求低。在美國制的法學院,絕大部份都要求入學者須有一個法科碩士學位,部份頂尖法學院如芝加哥、耶魯等,更言明只招其本校的LL.M.入讀博士,哈佛為了要讓申請人表明決心,更要求應屆LL.M.畢業生簽署如獲錄取為S.J.D.學生則自願放棄其哈佛LL.M.的承諾書。雖然其他法學院或許並沒有明文規定,但美國大部份法學院均只會錄取其LL.M.畢業入讀其法科博士課程。
除了美國,其他國家的法學院入學要求則比較寬容,起碼沒有只招取本校畢業生的規定。在英式教育制度的法學院,法科博士的一般要求是法學類的碩士畢業並擁有一個不低於二級榮譽的本科學位,或者是一級榮譽法學士畢業。在中國內地,一般要求是碩士畢業並通過博士入學考試(包括筆試和口試),但近年亦開始取錄少量表現非常優秀的法學本科畢業為「直博生」(直接攻讀博士的學生)。在德國及法國,一般要求是法科碩士畢業。
大部份法科博士修業年期為全日制三年,但並非絕對。在英式制度的大學裡,大部份大學要求沒有研究式碩士的博士生修讀四個年頭,而有研究式碩士的博士生則只須唸三年。事實上,由於對博士論文的水平有所要求,很多大學都對博士的修業年期採取很有彈性的政策,唸個五、六年才畢業是十分常見的事,甚至十年寒窗讀博士者亦大有人在,可以說,作為象牙塔最高端階位的學歷,絕對是得來不易的。
2.2 法科進修階梯

雖然上文已描述了各學位的入學要求,但這裡還是簡明地說一下:
進修路徑:
. [法學專業學位] → [法科進階學位]

基礎專業學位路徑:
. [高中畢業或其他獲認可資歷] → [LL.B.]
. [非法學的本科畢業] → [J.D.] / [C.P.E.]

進階學位路徑:
. [LL.B.] / [J.D.] → [LL.M.] → [Ph.D.] / [S.J.D.]
. [LL.B.] / [J.D.] / [C.P.E.] → [LL.M.] → [M.Phil.] → [Ph.D.]
. [LL.B.] / [J.D.] / [C.P.E.] → [M.Phil.] → [Ph.D.]
. [LL.B. (1st class honours)] → [Ph.D.]
大致上就是以上這些,詳細還請參見上文及個別大學的規定。
(後記)
關於對法學學位作一個簡介,筆者想寫很久,但不是太忙就是太懶(我承認是後者居多),還有就是我打字很慢,因此老是不想把手上的東西打到電腦裡去。這幾天接連有朋友問及一些法學進修的問題,有想唸LL.B.的,有想唸J.D.的,也有想唸LL.M.和S.J.D.的。有時候看見一些人,想在法律方面進修,但老是不願自己去做些簡單的資料搜集,這是不成的,求學永遠沒有捷徑,再懶也是應該下一點基本功夫的。(我怎麼覺得自己變了個碎碎唸的老頭?)

這是一篇很簡短地略述了法學院學歷的小文章,很適合一些有志於法學進修的人對此作一個初步的了解,也適合一些不明就裡、胡裡胡塗進了法學院唸本科的人認識一下法學教育。

因為我懶,所以就不看上文裡頭有沒有錯別字了,本人是用粵語拼音輸入法的,如果看到有別字,可以從發音上估計正確的字,也歡迎各位指正別字和指教與本文相關的問題。

Sapere K.K. Lee

LL.B. (Peking)

2008年10月7日
[1] 這部份引述之文字乃本人於2008年2月11日編修中文Wikipedia中的「法律專業學位」條目的部份內文,詳文請參見:http://zh.wikipedia.org/w/index. ... B&oldid=6221838
[2] 本段落新增於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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